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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五七О號

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五七О號

原告
合家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仁

右原告與被告駿樺企業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法 官 劉秀君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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