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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一二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周炳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一二號

原告
乙○○
被告
華宇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法 官 周炳全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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