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華宇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