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一二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一二號

抗告人
即上訴人
華宇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抗告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

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