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許乃文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華宇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一二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華宇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抗告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 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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