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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二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二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普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蔡惠琇律師

        陳威男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劉秀君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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