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被告並應攜帶公司規章及原告於九十 一年三月值勤巡邏資料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