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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劉秀君

  • 當事人
    甲○○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被告並應攜帶公司規章及原告於九十 一年三月值勤巡邏資料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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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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