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