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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劉秀君

  • 當事人
    乙○○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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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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