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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四二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四二五號

原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萊而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桃園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賴淑美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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