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五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松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