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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六三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六三一號

原告
光復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叁仟貳佰貳拾捌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法 官 賴淑美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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