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八四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八四五號
- 原告
- 泰利達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八四五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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