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八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八四五號 原 告 泰利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