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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八四五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八四五號

原告
泰利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法 官 劉秀君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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