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九五號 原 告 泰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