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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О三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周炳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О三七號

原告
青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即源鼎鋁門窗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丙○○之戶籍謄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周炳全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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