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О三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О三七號
- 原告
- 青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即源鼎鋁門窗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丙○○之戶籍謄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О三七號
右原告與被告丙○○即源鼎鋁門窗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丙○○之戶籍謄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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