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五號 原 告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