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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七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七О號

原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嶔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法 官 賴淑美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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