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五О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五О三號 原 告 丁○○○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錠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共 同 乙○○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中壢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錠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攜帶與原告和解之和解書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