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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五О三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周炳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五О三號

原告
丁○○○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錠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被告
共 同 乙○○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錠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攜帶與原告和解之和解書正本到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周炳全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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