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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五О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周炳全
  • 法定代理人
    己○○、丙○○

  • 原告
    丁○○○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錠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五О三號 原   告 丁○○○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錠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共   同 乙○○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中壢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錠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攜帶與原告和解之和解書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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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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