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七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七三三號 原 告 戊○○○○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