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七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七九號
- 原告
- 均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福
- 送達代收人
- 黃崇義
- 被告
- 巨匠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忠
- 被告
- 來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茹
- 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陳昌
- 被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興枋
右原告與被告巨匠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