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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八六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周炳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八六八號

原告
智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水芋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
被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士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 官 周炳全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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