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八六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八六八號
- 原告
- 智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水芋
- 訴訟代理人
- 張麗玉
- 被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士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