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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八七六號

執行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周炳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八七六號

原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里
訴訟代理人
張秀梅
原告
巨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澤
原告
詠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鎮和
原告
王商號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聖
被告
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啟聰
被告
合璽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修赤
訴訟代理人
梁忠政

右原告與被告甲○○○○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查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周炳全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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