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八七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八七六號
- 原告
- 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里
- 訴訟代理人
- 張秀梅
- 原告
- 巨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澤
- 原告
- 詠漢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鎮和
- 原告
- 王商號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至聖
- 被告
- 甲○○○○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啟聰
- 被告
- 合璽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修赤
- 訴訟代理人
- 梁忠政
右原告與被告甲○○○○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查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