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一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甲○○○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滄 訴訟代理人 李德渝 送達代收人 邱愛華 右原告與被告錠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伍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