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一一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一一一號
- 原告
- 甲○○○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茂滄
- 訴訟代理人
- 李德渝
- 送達代收人
- 邱愛華
右原告與被告錠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伍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