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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一一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
甲○○○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滄
訴訟代理人
李德渝
送達代收人
邱愛華

右原告與被告錠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伍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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