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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一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何燕蓉
  • 法定代理人
    鄭茂滄

  • 原告
    甲○○○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錠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甲○○○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滄 訴訟代理人 李德渝 送達代收人 邱愛華 右原告與被告錠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伍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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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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