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一九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一九四號
- 原告
- 甲○○即高德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捌仟壹佰叁拾陸元,折合銀元玖拾貳萬
貳仟柒佰壹拾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貳佰貳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柒仟陸
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