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二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品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蓮 原 告 百勝永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聞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參仟伍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參仟伍佰參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肆佰玖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