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二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二六三號 原 告 永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有忠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銘園營造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玖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