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二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二九九號 原 告 馥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秀全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冷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玖仟柒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肆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