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五О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賴淑美
- 法定代理人王建平
- 原告珏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五О四號 原 告 珏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平 訴訟代理人 龍彩霞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貳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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