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五七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五七О號
- 原告
- 合家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仁
右原告與被告駿樺企業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