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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小調字第一六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范明達

  • 當事人
    乙○○○祥豐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小調字第一六一九號 聲 請 人 乙○○○祥豐企業社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車號Q五─八三三號自用大貨車之現值為何。 二、檢附行車執照及前項陳報車輛現值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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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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