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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八三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八三一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日勝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法 官 范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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