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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節本)

原告
甲○○
被告
華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附表:付款人均為中興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編號│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台幣) │票據提示日(民國) │ 票 據 號 碼 │├──┼──────────┼─────────┼───────────┼─────────┤│⒈ │八十八年九月五日 │五萬九千元 │八十八年九月六日 │VU0000000 │├──┼──────────┼─────────┼───────────┼─────────┤│⒉ │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九萬八千元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 │VT0000000 ││ │ │ │ │ │├──┼──────────┼─────────┼───────────┼─────────┤│⒊ │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九萬八千元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 │VT0000000 ││ │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法 官 范明達

                   書記官 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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