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聲字第一號

選定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翰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華
右聲請人聲請選定甲○○○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甲○○○有限公司之董事業經身故,公司股東間亦無互推代理人之任何意見及行為,衡情顯有代表公司之董事不能或不為行使本件訴訟代理權之情事,為此,爰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規定,聲請為甲○○○有限公司選定臨時管理人云云。

三、經查,甲○○○有限公司之本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縣樹林市○○街三十二巷十三之一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乙份附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八六二號卷可查,非屬本院轄區,故本件聲請非由本院管轄。

四、從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本件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法 官 范明達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聲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