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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一七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一七О號

原告
程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睿雄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叁拾

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法 官 劉秀君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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