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三三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三三五號
- 原告
- 英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景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點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陸拾柒點肆元,折合新臺幣肆仟肆佰零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叁佰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