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號
- 原告
- 吉普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德貴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零貳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叁佰柒拾陸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號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零貳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叁佰柒拾陸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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