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勞小調字第一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勞小調字第一一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鑫禹光有限公司
乙○○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
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因另案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其就本案復未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使本訴訟順利進行
,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
經定期通知相對人亦不為墊支時,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