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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勞小調字第一一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勞小調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鑫禹光有限公司

        乙○○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

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因另案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其就本案復未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使本訴訟順利進行

,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

經定期通知相對人亦不為墊支時,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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