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七四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七四三號
- 原告
- 京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慶光
- 送達代收人
- 謝曜州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柒萬捌仟叁佰元,折合
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為貳佰肆拾
台幣壹佰玖拾捌元尚未繳納,茲依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