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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七四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七四三號

原告
京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光
送達代收人
謝曜州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柒萬捌仟叁佰元,折合

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為貳佰肆拾

台幣壹佰玖拾捌元尚未繳納,茲依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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