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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七八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七八三號

原告
丙○○
被告
乙○○○育誠企業社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叁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法 官 范明達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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