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七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范明達
- 原告丙○○
- 被告乙○○○育誠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七八三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育誠企業社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叁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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