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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七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范明達

  • 原告
    丙○○
  • 被告
    乙○○○育誠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七八三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育誠企業社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叁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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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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