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八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八三一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日勝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