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八三一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八三一號
- 原 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 告
- 日勝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