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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小調字第一六一九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小調字第一六一九號

聲請人
乙○○○祥豐企業社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車號Q五─八三三號自用大貨車之現值為何。

二、檢附行車執照及前項陳報車輛現值等相關資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法 官 范明達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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