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小調字第一六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小調字第一六一九號 聲 請 人 乙○○○祥豐企業社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車號Q五─八三三號自用大貨車之現值為何。 二、檢附行車執照及前項陳報車輛現值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