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甲○○即元鑫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零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