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陳勇松

  • 原告
    甲○○即元鑫企業社法人
  • 被告
    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甲○○即元鑫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零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