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七號
- 原告
- 甲○○即元鑫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陳萬發律師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零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七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零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