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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一О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一О一號

原告
甲○○○○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土
被告
竣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章
送達代收人
陳鄭權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法 官 陳心婷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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