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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四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許乃文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告
    產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南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四五九號 原   告 產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複 代理 人 乙○○ 被   告 南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補正訴訟代理人丙○為合法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狀,並提出於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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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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