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四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四五九號 原 告 產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複 代理 人 乙○○ 被 告 南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補正訴訟代理人丙○為合法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狀,並提出於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