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四五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四五九號
- 原告
- 產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住同右
- 訴訟代理人
- 楊逸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南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補正訴訟代理人丙○為合法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提出於本院,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