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四九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四九一號
- 原告
- 程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睿雄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四日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