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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六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周炳全
  • 法定代理人
    林更剛、劉金陵

  • 原告
    霖愷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研究院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六一六號 原   告 霖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更剛 訴訟代理人 王文積 被   告 甲○○○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金陵 訴訟代理人 姜震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而依兩造所定契約第四十三條,雙方約定合 意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該合 意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應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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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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