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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六一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周炳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六一六號

原告
霖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更剛
訴訟代理人
王文積
被告
甲○○○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金陵
訴訟代理人
姜震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而依兩造所定契約第四十三條,雙方約定合意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該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周炳全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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