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六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六一六號 原 告 霖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更剛 訴訟代理人 王文積 被 告 甲○○○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金陵 訴訟代理人 姜震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而依兩造所定契約第四十三條,雙方約定合 意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該合 意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應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