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六一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六一六號
- 原告
- 霖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更剛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積
- 被告
- 甲○○○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劉金陵
- 訴訟代理人
- 姜震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而依兩造所定契約第四十三條,雙方約定合意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該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