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七四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七四三號

原告
辰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甲○○○○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法 官 范明達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