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聲字第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聲字第五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代理人
- 吳金泉
- 相對人
- 長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禮祥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陳光榮 住高雄市○○區○○路八一四巷一號六樓之七」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宋禮祥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九六號」。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