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一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產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田正弘住同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伍佰元,折合銀元壹拾萬捌 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玖拾參點伍元,折合新臺幣參 仟伍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